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4號原告 林芳 如被告 徐天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
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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