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312號原告 何明修
何諾謙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紫晴 被告 戴呈翰
黃子 菘
丁正明
陳○皓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鍾○琴被告 劉文聖
湯文豪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湯育璋
施懿芳 被告 鄒永俊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鄒建義
黃慈貴 被告 張士鋒
呂吉淋
陳麗珍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9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附表),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徐紫晴及何諾謙對被告 范宇豪 、 范俊賢 、 邱育楹 及 楊政哲 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另以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陳韋如
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附表:
原告被告徐紫晴、何諾謙㈠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戴呈翰㈡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劉文聖、湯育璋、施懿芳、鄒建義、黃慈貴、張士鋒、呂吉淋、陳麗珍何明修㈠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戴呈翰、 黃子菘 、丁正明、陳○皓、鍾○琴㈡111年度附民字第312號:湯文豪、鄒永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