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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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字第183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軍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據上論斷欄之引用刑事訴訟法部分「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前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44
9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原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著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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