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61號原告 黃瑞翔 訴訟代理人 黃顯斌 被告 陳志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