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清標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貳組(內含微量不可析離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清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620、9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吸食器2組經送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聲請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12月20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620、90
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吸食器2組,經使用2ml甲醇清洗鑑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8日UL/2018/C0000000、UL/2018/C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存卷可參,則扣案之吸食器2組因沾附有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宜家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