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144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甲○○
丙○○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美惠 律師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丁○○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 律師複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
林奕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蘇芹英法官薛中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