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智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智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上更㈠字第4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國立台灣大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薛博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2月2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丁蓓蓓法官陳昆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鐘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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