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39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747號

原告 高益閎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季德珠

原告 湯詠宜

被告 林綉芬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24號),經原告高益閎(114年度附民字第739號)、原告湯詠宜(114年度附民字第747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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