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45號

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道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新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 律師

被告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5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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