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3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均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捌佰玖拾肆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因受刑人之犯罪日期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而如附表所示各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均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均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二罪,依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書漏載暨依同條例第九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且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臺灣雲林第二監獄九十六年八月六日雲二監總字第0962002229號函暨所附減刑受刑人名冊、減刑案件一覽表各一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四件、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均影本各一份附卷為憑。
二、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並依職權調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核閱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將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二罪之刑均減為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就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其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將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之刑,減為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關於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見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號㈤解釋意旨)。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雖經減刑,然關於該案所宣告之從刑即沒收部分,仍應依原判決即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四四號判決執行之。又聲請書固有上揭漏載條文之情形,惟本院並不受其拘束,亦無因此駁回本件聲請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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