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秋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2年度偵字第6018號、103年度偵字第303號),聲請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秋香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以102年度偵字第6018號、103年度偵字第303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於民國103年2月6日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駁回再議確定,並起算緩起訴期間,有各該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且均屬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2條第
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
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3年1月17日以102年度偵字第6018號、103年度偵字第303號為緩起訴處分,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63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105年2月
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並已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下同)4萬元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證無誤。
(二)而本件扣案之電玩機臺39臺(含IC板共39片,即附表所示編號9至21)、機臺內之賭資5785元(即附表所示編號1),係於營業時當場為警查獲,分屬當場對賭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1000元寄分卡23張、500元寄分卡20張、100元寄分卡30張、「海洋雙星」電玩紀錄主機1臺、監視器主機1臺、監視器鏡頭3個、空白日報表1張(即附表所示編號2至8),均為被告廖秋香所有,供本件犯罪或預備供犯賭博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及同案被告 張惠筑 、 曾可因 、證人即賭客 馮明坤 等人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明確(見偵303號卷第5頁至第7頁、第17頁至第20頁;他卷第56頁至第58頁;警卷第1頁至第8頁、第11頁至第15頁、第20頁至第23頁;偵6018號卷第12頁至第14頁、第17頁至第19頁、第22頁至第23頁),並有本院102年聲搜字第592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事案件報告書、雲林地檢署102年度保字第1060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扣案物及現場照片共89張附卷可稽(見警卷第50頁、第57頁至第106頁;偵6018號卷第32頁至第34頁、第38頁至第40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單獨沒收之,聲請人雖漏引前揭規定為聲請依據,本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規定裁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玫琪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及單位│├──┼─────────┼───────┤│1│現金│新臺幣5785元│├──┼─────────┼───────┤│2│1000元寄分卡│23張│├──┼─────────┼───────┤│3│500元寄分卡│20張│├──┼─────────┼───────┤│4│100元寄分卡│30張│├──┼─────────┼───────┤│5│「海洋雙星」電玩紀│1臺│││錄主機││├──┼─────────┼───────┤│6│監視器主機│1臺│├──┼─────────┼───────┤│7│監視器鏡頭│3個│├──┼─────────┼───────┤│8│空白日報表│1張│├──┼─────────┼───────┤│9│「海洋雙星」電玩機│8臺│││臺(含IC板共8片)││├──┼─────────┼───────┤│10│「縱橫天下」電玩機│2臺│││臺(含IC板共2片)││├──┼─────────┼───────┤│11│「賽馬」電玩機臺(│2臺│││含IC板共2片)││├──┼─────────┼───────┤│12│「7PK」電玩機臺(│2臺│││含IC板共2片)││├──┼─────────┼───────┤│13│「釣魚」電玩機臺(│6臺│││含IC板共6片)││├──┼─────────┼───────┤│14│「北斗神拳」電玩機│1臺│││臺(含IC板共1片)││├──┼─────────┼───────┤│15│「鬼武者」電玩機臺│1臺│││(含IC板共1片)││├──┼─────────┼───────┤│16│「番長」電玩機臺(│1臺│││含IC板共1片)││├──┼─────────┼───────┤│17│「密寶」電玩機臺(│1臺│││含IC板共1片)││├──┼─────────┼───────┤│18│「功夫熊貓」電玩機│2臺│││臺(含IC板共2片)││├──┼─────────┼───────┤│19│「非洲野蠻島」電玩│1臺│││機臺(含IC板共1片││││)││├──┼─────────┼───────┤│20│「HUGA」電玩機臺(│4臺│││含IC板共4片)││├──┼─────────┼───────┤│21│「彈珠機台」電玩機│8臺│││臺(含IC板共8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