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40號聲請人 莊汶軒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相對人 楊碧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0,7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6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68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95號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