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3號原告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美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秋雄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9,2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9,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倘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勞工法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