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8號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 萬榮 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米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99年度消債清字第10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陳報之清算財團,其名下無任何財產,且其配偶 王忠文 名下除一輛95年出廠自小客車外亦別無財產,並無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實益,有債務人99年7月1日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民事陳報狀、王忠文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皆同意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或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99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108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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