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410號原告 葉振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卿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026萬5,856元(以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房地交易價格查詢12萬8,200元/平方公尺×(119.58+38.5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