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33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33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捌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九十一年十月三日,與聲請人訂定信用卡使用契約),信用卡額度50,000元,依約債務人得持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各該記帳消費後次月十八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另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收之利息,並自延滯日起按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緣債務人於九十七年四月起未依約繳付消費款本金43,831元及其利息、違約手續費,屢經催討,拒不清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請求鈞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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