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421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務人 陳玉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臺幣125,338元,及其中新臺幣120,759元自民國97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69計算之利息,並自上述起息日起二個月內,每月按新臺幣1,250元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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