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507號聲請人 許慈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郭哲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提示日為何?(依聲請狀所載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但未敘明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