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6號聲請人花蓮縣光豐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羅添壽 相對人 廖學榮 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100年6月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本件聲請之相對人廖學榮已死亡,且其繼承人全體均拋棄繼承,請向本院陳報其遺產管理人之資料,並以其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向本院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該通知已於100年6月10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