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3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存字第251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五一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臺幣壹佰萬元或同面額之華泰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4056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華泰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乙張為擔保,並以95年度存字第251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存字第2516號提存卷宗,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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