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230號

聲請人 黃威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宗鴻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一、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不合於第1項規定之勞動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法官應先依勞動調解聲請書狀調查聲請是否合法,並依下列方式處理: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3項第2款至第5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雖具狀聲請調解,惟遍觀該等書狀,未具體說明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亦未提出詳細原因事實及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以書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並提出繕本3份(如需進行勞動調解程序,2份供調解委員參考,另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1份,共計3份),如逾期不補正如附表一、二之內容,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如不諳法律,請自行諮詢或委任具勞動事件專業之合格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各區公所、本院一樓聯合服務中心均設有免費法律諮詢,請於各該服務時間多加利用),並促進訴訟經濟,附此指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項目

補正資料

訴之聲明:

(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如請求給付相當金額,應特定請求相對人/被告給付之具體金額。如有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請敘明請求開立之事由)。

 例如: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

(聲請人/原告請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為什麼聲請人/原告可以向相對人/被告請求前述給付?)

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包含離職原因說明。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額為新臺幣9萬7064元,理由是什麼、金額是怎麼計算出來,要寫出具體項目及計算式)。

可依後續附表二格式「分點分項」寫清楚。

(計算式請提出相對應的證據資料,例如薪資條、薪資單、薪轉帳戶的存摺封面及內頁或可以辨明戶名的交易明細、勞健保投保紀錄)

相對人應列雇主,如係公司,請列明公司完整名稱,並記載其法定代理人(公司代表人)之姓名。

附表二:請求金額說明格式之參考

請依下列格式載明各項主張費用之期間、計算式及依據,如有其他請求項目請自行增刪。

請求項目

(範例)

計算方式

金額及計算式

請求權基礎

(法律依據)

應提證據

資遣費

自 年 月 日 起任職,至   年 月 日終止勞動契約之日止,共計任職年月日。

離職前6個月平均薪資為 元。

❶勞動契約書

❷薪資單、袋

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❹存證信函

加班費

敘明加班情形及時數

(區分平日、休息日、國定例假日分別說明)

獎金

敘明給付獎金之依據

交通費

敘明給付交通費之依據

非自願離職證明

應敘明勞動契約是依照勞動基準法哪一條或其他法律終止的?終止勞動契約之時間、方式及原因為何?並請參照勞基法規定,確認終止事由可以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書。

不用填寫

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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