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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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0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彥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彥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王彥為因犯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欄誤載「106年11月3日至106年11月4日」,爰更正為「106年11月4日」)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呂聖儀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王彥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賭博妨害秩序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16日至107年1月19日106年11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速偵字第148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15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竹簡字第296號108年度訴字第343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18日110年3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竹簡字第296號108年度訴字第343號確定日期107年7月18日110年5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916號(已執畢)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147號(尚未執行)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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