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暫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暫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暫字第190號聲請人 陳兆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 何潔珊陳蘊昌 監護宣告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聲請為何潔珊、陳蘊昌監護宣告事件(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638號)聲請暫時處分,有如附表所列事項尚待補正,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妤瑄附表:應補正事項:
一、家事聲請狀(暫時處分)所載附表一、二財產項目各為何人所有?
二、提出上開附表一、二財產項目之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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