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4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4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48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華峯
施慶英選任辯護人張世明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519、79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紀華峯於民國108年3月11日17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縣○○鎮○○路○○○巷○弄由西向東方向行駛,於行經嘉義縣○○鎮○○路○○○巷○弄○○號前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駕駛人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通過該路口;被告施慶英亦於上開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縣○○鎮○○路○○○巷由北向南方向駛至,本應注意機車行進中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亦疏未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雙方因上開疏失,致被告施慶英所騎乘之機車前車頭處,撞及被告紀華峯所騎乘之機車左側踏板和被告紀華峯左腳,雙方均人車倒地,致被告施慶英受有右手第5指近端指節骨折之傷害;被告紀華峯則受有左膝蓋、左手肘之傷害。因認被告二人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2人因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2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7頁至第59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徐鈺婷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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