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7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五四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如附表所示之六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按刑法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關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三十年。」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五點第一項參照)。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新法施行前所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受刑人行為後之新法並未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合先敘明。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六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一│竊盜│有期徒刑│九十三年三│彰化地檢九│臺灣│九十五年度│九十六年│最高│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地檢││││三年│月某日起至│十三年度偵│高等│上訴字第一│五月三十│法院│臺上字第四│八月九日│九十六年│││││同年五月某│字第七八八│法院│七八八號│一日││三三七號││度執減更│││││日止(聲請│一號│臺中││││││字第四六│││││書誤載為九││分院││││││○三號│││││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二│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五年七│彰化地檢九│臺灣│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最高│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地檢│││一級毒│一年,另│月三十日│十五年度毒│高等│上訴字第八│五月二十│法院│臺上字第四│八月三十│九十六年│││品│經裁定減││偵字第四四│法院│八二號│九日││七○一號│日│度執減更││││為有期徒││五四、四八│臺中││││││字第四六││││刑六月││三四號│分院││││││○三號│├─┼───┼────┼─────┼─────┼──┼─────┼────┼──┼─────┼────┼────┤│三│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五年十│彰化地檢九│臺灣│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最高│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地檢│││一級毒│一年,另│月三十日│十五年度毒│高等│上訴字第八│五月二十│法院│臺上字第四│八月三十│九十六年│││品│經裁定減││偵字第四四│法院│八二號│九日││七○一號│日│度執減更││││為有期徒││五四、四八│臺中││││││字第四六││││刑六月││三四號│分院││││││○三號│├─┼───┼────┼─────┼─────┼──┼─────┼────┼──┼─────┼────┼────┤│四│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六年七│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七年│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七年│彰化地檢│││二級毒│六月│月三十一日│十六年度毒│地院│易字第一六│一月十七│地院│易字第一六│二月十二│九十七年│││品│││偵字第四九││九七號│日││九七號│日│度執字第││││││六四號│││││││一八九七│││││││││││││號│├─┼───┼────┼─────┼─────┼──┼─────┼────┼──┼─────┼────┼────┤│五│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六年二│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七年│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七年│彰化地檢│││一級毒│一年,減│月十六日│十六年度毒│地院│訴字第一一│一月十七│地院│訴字第一一│二月十二│九十七年│││品│為有期徒││偵字第二七││八三號│日││八三號│日│度執字第││││刑六月││五六號│││││││一九二八│││││││││││││號│├─┼───┼────┼─────┼─────┼──┼─────┼────┼──┼─────┼────┼────┤│六│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六年三│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七年│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七年│彰化地檢│││一級毒│一年,減│月十日│十六年度毒│地院│訴字第一一│一月十七│地院│訴字第一一│二月十二│九十七年│││品│為有期徒││偵字第二七││八三號│日││八三號│日│度執字第││││刑六月││五六號│││││││一九二八│││││││││││││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