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2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96年度易字第136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9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至今已在彰化看守所羈押達2個月餘,且業經本院判處罪刑,對於聽信友人之言,誤觸法網,深感悔悟,期能先行返家安頓雙親,屆時必將按時到案執行,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被告甲○○所犯竊盜等罪,業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處罪刑在案,本院認上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尚難以具保之處分替代羈押。另聲請人所陳上情,均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規定之情節不符,亦與羈押原因無涉,是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尚有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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