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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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司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字第229號
聲請人甲○○即銓德祥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銓德祥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在台北縣○○鎮○○路○○○巷○○號2樓,此有該公司之設立登記表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公示送達,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