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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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 李江金市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被告 方朝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1,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