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 鄭周金花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劉芝光 律師原告與被告 張邱德子張錫本 間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如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所示電箱、管線、鋼鐵構造物占有台南市○○○○○路二段149號房屋外牆之面積總和,並提出上開房屋稅單。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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