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自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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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自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自緝字第4號自訴人大舞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東岳 自訴代理人金輔政律師被告 杜精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杜精華業於民國99年8月25日死亡,此有被告杜精華之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按。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鄭銘仁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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