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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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登賢受刑人黃正𨩰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執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登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黃登賢因被告黃正𨩰涉嫌恐嚇案,前依本院指定,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後,予以停止被告黃正𨩰之羈押。
二、茲因被告所犯之罪,業經判決確定,經檢察官通知而未到,具保人亦無法使之遵期到案,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及檢察官對具保人之訊問筆錄等附卷可資,受刑人黃正𨩰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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