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4號原告 林桂鳳 被告 徐瑋君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8年度易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鈺昕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