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0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蕙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閔鐘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利息起算日。「逾期第七個月算起算延遲日起至清償日止」,請明示明確起算年月日之數字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