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1號上訴人 鐘加昀
鐘淑芬 鐘憲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鐘李錚 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8,5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