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413號原告 顏榮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武氏 玉映 間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原告起訴狀譯本(譯成被告得以瞭解之越南文),俾利本件訴訟之進行,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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