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條例、詐欺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有期徒刑之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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