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4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右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搶奪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二年二月,又經鈞院簡易庭以九十四年易字第一三五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為此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各罪應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五款至第七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並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至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規定甚明。因此,聲請人所犯前述二罪即使合於定應執行之要件,其本身亦無逕向本院聲請之權,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以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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