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64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被告甲○○之父患有腦中風及高血壓等疾病,家中無人照料,且被告之祖父亦患有老人痴呆症,也無法自理生活,被告現已坦承犯行,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以照料親人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1月26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執行之。茲審酌被告原羈押原因雖仍存在,但念其犯後能坦承犯行而有悔意,且其年僅十九歲,應係一時迷失而誤蹈法網,經此偵審程序後,應能痛改前非,而不致於再犯,是本院認若以相當金額具保,應可達保全被告之目的,故准以新臺幣三萬元交保,以利後續程序之進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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