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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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1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有關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認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案由欄第三行(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4658號、95年度偵字第35號)等字樣,應更正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4685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35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起訴案號及移送併案審理案號分別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4685號、95年度毒偵字第35號、原判決正本及原本誤載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4658號、95年度偵字第35號),顯係誤載,依照首揭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陳欣安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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