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訴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訴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易字第5號原告 施惠齡 被告 魏鴻毅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法官陳春長法官林富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書記官葉宥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