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訴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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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訴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易字第5號原告 施惠齡 被告 魏鴻毅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陳春長法官林富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葉宥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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