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3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原名 吳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3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3月31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林家賢
  書記官 劉璟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
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參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貳萬肆仟肆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申請書、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國民現
金貸款融資查詢、國民現金貸款交易明細查詢、債權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計算書(均影本)各一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劉璟佳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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