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賴姿 貝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88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3月31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林家賢
書記官 劉璟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
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玖仟參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申請書、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國民現
金貸款融資查詢、國民現金貸款交易明細查詢、債權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計算書(均影本)各一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依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劉璟佳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