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小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港小字第5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鄉○○○街○○號5樓,有原
告提出之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
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沈瑞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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