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肅清煙毒條例罪,經本院以82年度訴字第72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王翌翔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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