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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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5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0七0號),前經本院裁定羈押,茲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二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至被告雖聲請以限制住居之方式代之,惟本院認為限制住居不足以保全對被告刑罰之執行(本案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宣示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如判決確定即需逕送執行),或保全被告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本案得上訴,尚未判決確定),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