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2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3萬8,773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萬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