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68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專訴字第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68號原告凌海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沈振來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楊祺雄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派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永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派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派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1年3月21日以「可收納接收器之無線輸入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第三人異議不成立確定後,發給新型第227525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0年1月19日以(100)智專三㈠04076字第1002004115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5月5日經訴字第1000609915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王俊雄法官林欣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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