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24號原告台灣奈米光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申朋 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 律師被告晶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獻中 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臺灣奈米光膜科技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台灣奈米光膜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