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5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吳安吉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吳子華 法定代理人 方富鑫 關係人 歐珉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終止養父吳安吉(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養子吳子華(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