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685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卷燒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182,482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
債務人積欠金額174,548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鄭淑英